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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蒲城县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10:55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排涝、排碱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排水(碱)工程是为蒲城县卤泊滩排涝降渍防碱、保护农田生产安全修建的水利工程,包括骨干排水沟道、田间排水沟道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建立县、镇、村三级网格化管理机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护原则。由蒲城县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实行分级管护,即县排碱工作站管干沟、镇(街道办)管支沟、村组管分毛沟的管护。涉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履行属地责任,村民委员会(社区)制定保护农田排水(碱)工程村规民约,做好辖区内农田排水(碱)工程保护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田排水(碱)工程应采取常年管护和岁修清淤相结合的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常年管护由各级管理单位划段包段、落实到人。岁修清淤由县、镇、村各负其责,干、支沟每三年清淤一次,分毛沟每年清淤一次。建筑物管护工作同步计划实施(各级管理单位应于当年11月底前,报次年管护计划至县水务局备案)。

第五条 蒲城县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田排水(碱)工程统筹、决策及协调等工作,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检查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领导机构,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第六条 发改局负责将农田排水(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项目列入中省市重大项目库,争取中省市支持。

财政局负责农田排水(碱)工程相关资金下达拨付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农田排水(碱)工程占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规划出保护范围,指导用地单位做好土地申报审批工作。

水务局负责编制农田排水(碱)恢复保护工程规划,为工程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指导监督农田排水(碱)工程的管护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按照灌排一体要求,将田间排水(碱)工程恢复改造纳入高标准农田规划与建设,加强田间排水(碱)工程设计及建设,做好农业生产废弃物监督管理;负责镇村垃圾管理,杜绝生活垃圾进入排水(碱)系统;责将农田排水(碱)工程恢复保护工作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做好推动实施工作。

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负责农田排水(碱)工程上设置的排污口、排水(碱)沟(渠)水质的监督管理,负责违规排放污水相关案件的查处。

交通局负责对交通局建设的涉及农田排水(碱)系统的交通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对阻碍发挥排水(碱)功能的交通设施进行重新设计建设,新建交通设施不得侵占农田排水(碱)系统。

公安、城市管理执法、林业、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明确承担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的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管理队伍,落实工程日常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八条县级财政每年列支农田排水(碱)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与管护经费;县级相关部门给予项目资金与政策支持;财政局要将农田排水(碱)工程建设运行管护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各成员单位要积极争取各方资金,加强工程建设投入。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经费开支的列支、资金拨付、监管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审定、核定骨干工程管护费用支出,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审定、核定田间工程管护费用支出,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条农田排水(碱)工程资金筹措按照多方统筹、专项列支、广泛参与、多元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争取资金,用于农田排水(碱)工程建设与管理。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组织投资、经营管理农田排水(碱)工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相邻镇、村边界排水(碱)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镇政府或县政府决定进行建设和管理。未经各方所在镇政府或县政府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边界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其他工程。

工程修建和管理应当正确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做出全面安排合理运用。

第十二条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对象包括沟(渠)道、沟(渠)系建筑物、排水泵站及其他设施。

管理范围指为保障农田排水(碱)工程安全而划定的禁止非法非水事活动的管理区域。

保护范围指在管理范围相连地域划定的限制非水事活动的保护区域。

排水(碱)沟(渠)道指为保护农田、防止内涝而建设的各级沟(渠)道。

沟(渠)系建筑物指在各级排水(碱)沟(渠)道上修建的桥涵(农桥)、跌水、陡坡、控制闸、涵洞、测流设施等建筑物。

排水泵站及其他设施指为排水(碱)功能服务的各级排水泵站、排水塘、堰、坝和小型集、调、蓄水等工程设施。

第十三条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划定农田排水(碱)工程保护区范围为干沟两边各6米(包括岸宽2米)、支沟两边各5米(包括岸宽1.5米)、分毛沟两边各4米(包括岸宽1米),建筑物方圆6米。工程保护区是机械清淤作业区、淤泥堆放区和防洪抢险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对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设立标志、明晰权责,公示管理责任人、责任范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与排水(碱)沟(渠)道交叉的桥梁、管涵等其它建筑物,按照产权权属,由各自权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自然资源局申请或完善用地手续,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局应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农田排水(碱)沟(渠)内水质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设立水质监测点进行检测。检测发现水质出现异常时,由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单位协同水质检测部门排查污染源,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范围内林木栽植与采伐由水工程管理单位决定。采伐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林木,应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并报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批准采伐手续。

第十八条在农田排水(碱)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沙、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破坏和扰乱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毁损、破坏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

(二)毁损、盗窃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

(三)侵占工程管理单位用地、工程建筑物及设施;

(四)抢水、霸水、偷水;

(五)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

(六)在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工程效能的建筑物;

(七)在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

(八)在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

(九)向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光缆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农田排水(碱)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管理单位或所有者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与工程管理单位或所有者签订占用(利用)协议后方可施工。

修复或改建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工程其他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占用农田排水(碱)工程协议应明确排水(碱)工程设施的占用范围、施工及后期运营管护责任。施工及运营中造成排水(碱)工程、农业生产及第三方损失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利用农田排水(碱)工程协议应明确利用排水(碱)工程设施的范围、时间、方式等,明晰权责,在工程利用期间应保证其正常使用功能,利用完结后及时恢复原状。

跨(穿)越工程不得影响排水(碱)工程排水、清淤、抢险、改造等工作,应保证排水(碱)工程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穿越城区、街镇、村组人员活动密集区的排水(碱)工程,管理单位应安装围栏(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牌。穿越或相交排水(碱)沟(渠)道的其他工程设施,由其管理单位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并安装围栏(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及标识牌。

第二十三条排水(碱)沟(渠)工程实行河湖长制管理,分级设立渠长。各级渠长应当履职尽责,定期开展沟(渠)道巡查、检查、督导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农田排水(碱)设施管护宣传工作,定期开展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农田排水(碱)设施保护意识。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损害、破坏农田排水(碱)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相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信访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农田排水(碱)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农田排水(碱)工程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挪用各级各类建设管护资金。对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


网络编辑:水务局